低倍数空气泡沫发生器应符合哪些规定

发布日期:2020-12-17 08:54:01 | 浏览次数:93

 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、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甲醇、丙酮等B类的火灾,适用于炼油厂、化工厂、油田、油库、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、码头、飞机库、机场等。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。主要机制是通过泡沫的遮盖不同,将燃烧液体与空气隔离实现灭火。按应用场所及泡沫生产装置不同,可分为储存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、泡沫-水喷淋系统、泡沫喷雾系统和泡沫系统等。

  泡沫灭火系统按照所产生的泡沫的倍数不用,可分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、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系统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低于20的系统,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产生的灭火倍数在20-200的系统,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指在产生的灭火泡沫倍数高于200的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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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工作原理:一旦油罐发生火灾,首先开启水供给设施出水管阀,自动(或手动)启动水供给设施,自动(或手动)开启水供给设施出口阀和泡沫比例混合器(装置),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,形成泡沫混合液并通过管道流到被保护场所的泡沫产生器,再由泡沫产生器的吸气口吸入空气形成泡沫,通过缓冲器、导流罩沿油罐内壁淌至燃烧的油面上,产生厚厚的一-层泡沫覆盖油面,将火窒息扑灭。

  泡沫灭火系统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一、泡沫混合液流量,应按罐壁与泡沫堰板之间的环形面积计算,其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强度、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,均应符合表3.2.2的规定;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、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表3.2.2

  二、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1.0m。当采用机械密封时,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.25m;当采用软密封时,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.9m。在泡沫堰板最下部还应设置排水孔,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^2环形面积设两个12mmX8mm的长方形孔计算。

  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一、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,均应按本规范第3.2.1条的规定执行;

  二、单、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燃烧面积,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,均应按本规范第3.2.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,泡沫堰板距罐壁不应小于0.55m,其高度不应小于0.5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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